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南检公刑诉〔2017〕417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4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青岛**公司司机,暂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户籍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16年9月7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宋某某(另案处理)妻子注册成立青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2012年至2015年期间,宋某某、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在维修厂维修的车辆或者向他人借用的车辆等,采取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骗取保险理赔金,其中,被告人顾某某参与诈骗事实如下:
1、被告人顾某某明知隋某某要借用车辆制造交通事故进行诈骗,仍然将自己驾驶的鲁******号出租车提供给隋某某,2013年10月4日,宋某某等人利用顾某某提供的鲁******号车,故意制造鲁******号车与鲁******号车在本市劲松三路相撞事故,后顾某某提供自己的驾驶证、身份证等材料,以驾驶人身份协助宋某某等人获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材料,并向鲁******号车投保的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索赔,骗取该公司保险赔偿金人民币35500元。
2、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顾某某驾驶鲁******号出租车,与宋某某等人故意制造鲁******号车与假牌鲁******号车在本市辽阳西路与同庆路路口附近相撞事故,后顾某某打电话报案,协助宋某某等人获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材料,并向鲁******号车投保的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索赔,骗取该公司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03376.27元。
被告人顾某某后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苹
2017年11月1日
附:1、被告人顾某某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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