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3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现住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东阳**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顾某某入职江苏昆山翌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害人魏某某相识,同年6月两人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8月,被害人魏某某离开昆山回到蚌埠工作,两人通过微信聊天继续维持男女朋友关系。截至2020年2月份,被告人顾某某与魏某某恋爱期间,以爷爷在上海看病、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自己生病住院治疗等借口,骗取魏某某的信任,多次向魏某某借钱。被害人魏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顾某某及其提供的账户转账共计11万余元人民币。2020年2月份,被告人顾某某通过将魏某某拉黑的方式逃避债务。
案发后,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顾某某赔偿被害人113217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谅解书、顾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欠条、顾某某支付宝、微信截图及转账记录截图、被害人魏某某提供的聊天记录及转账流水、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魏某某陈述;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1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金洪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现在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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