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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三部刑诉〔2020〕942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21979********,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住上海市徐汇区**路**号**室。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5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审查了全部卷宗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被告人顾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顾某某在经营上海**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6.5%-7%开票费的方式,让上海*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上海*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为上海**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970余万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4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同案关系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在经营*甲公司、*乙公司期间,以收取开票费的形式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2.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发票清单、*甲公司报价单证实,被告人顾某某与上述公司之间的开票情况。

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本案的资金走账情况。

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发票认证清单证实,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的事实。

5.税收完税证明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已补缴税款的事实。

6.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顾某某的到案经过。

7.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顾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补缴税款,国家税收损失已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建

检察官助理:曹振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33195****;

2.案卷材料二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听取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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