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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公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85********,回族,高中文化程度,宁夏同心县**镇**村人,个体,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于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莒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21日,珠海横琴新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新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新区**通传媒有限公司成立,该三家公司法人代表均为郑某某,股东均为朱某某、王某某、寇某某,这三家公司统称“盖网”。“盖网”成立后,先后推出盖象商城、盖网通终端机、原始股、基金等多种投资产品。为推销产品,公司制定了静态奖、招商奖、级差奖等奖励模式。其中招商奖的奖励模式为:按照投资额提成8%(后期为5%)给推荐人;级差奖的奖励模式为:按照投资额招商专员提成5%,招商主管提成10%,招商经理提成15%,招商总监提成21%,一级代理提成27%,二级代理提成33%,三级代理40%,金级代理43%;静态奖的奖励模式是指静态返利、分红,主要针对该网通终端机,以最低10万元购买一台盖网通机器,每周返利和每季度分红,两年返20万元(包括10%的积分和3万元的网络维护费)。盖网原始股和基金均没有返利,等着盖网公司上市后盖网原始股才能获利,盖网基金可以赎回。

2012年12月,被告人顾某某发展张某某(另案处理)成为盖网线下盖网会员,通过张某某介绍,于2013年11月又发展王某甲、梁某某(均已判决)成为盖网会员,并加入到顾某某的“盖网”团队。成为盖网会员后,王某甲、梁某某为挣取更多的奖金,在顾某某的指使帮助下,先后在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莒南县**,通过向亲戚、朋友、同学、熟人等人群宣传“盖网”公司推出的产品,在没有向投资者提供真实产品服务的情况下,推荐他们以10万元(人民币)等不同金额购买盖网通终端机、原始股、基金等产品,成为盖网会员。同时以他们为渠道,鼓励他们继续做市场,发展推荐新会员投资,并按发展关系形成上下不同层级,以发展的人数和投资金额作为提升等级的条件,采用对购买盖网通终端机的投资款实行静态返利、承诺购买的股票在海外上市升值等方式,夸大盈利前景,鼓励和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会员,从会员交纳的购买产品的费用中非法获利,同时对会员按照招商奖、级差奖进行奖励计酬,以发展更多的会员加入盖网。

2014年12月,被告人顾某某与张某某与发生意见分歧,张某某将其发展的会员全部带出,成立自己的盖网团队。2015年3月,王某甲与梁某某发生意见分歧,梁某某将其发展的会员全部加入到张某某的团队。2015年4月,被告人顾某某帮助王某甲在临沂成立“盖网”商务中心(临沂盖粉之家),以上述同样的奖励模式继续发展会员。顾某某让王某甲不定期组织其线下会员参加各种盖网招商会、推介会、雄羽学院培训及宣传活动,由顾某某给会员讲课及时下达通知、传达内部文件,让会员认为投资盖网能挣钱、发展新会员投资还有奖金,鼓励积极发展新会员投资。自始至案发,被告人顾某某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会员层级为十三级,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会员人数527人,涉案金额7934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远程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银行查询记录、银行卡交易流水、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田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庄某某、刘某某、杜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王某甲、梁某某、刘某甲、赵某某、芦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推销盖网公司理财产品为名,要求会员以最低缴纳一定标准的费用购买理财产品,获得加入盖网的会员资格,通过会员继续发展他人购买盖网产品从而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投资额作为计酬、返利依据,从会员交纳的购买产品的费用中非法获利,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淑涛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25册。

_3、随案移送物品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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