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筠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村**幢**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3月1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7年3月23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13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商城”名为一购物网站,以销售日用品为主,实则为以发展会员为目的,获取返点奖励进行非法牟利的组织。该商城以电子币形式进行交易,电子币与人民币兑换比例为1:1,在该商城内购买任何商品均需成为其会员,以现金兑换电子币,以电子币进行交易。要成为其会员最低需缴纳480元现金或至低消费满480元后才能成为会员,成为4800元标准的会员可成为经销商开办实体店。480元以及4800元的会员原价购买满所缴额度的产品后,再次购物可终身享受三折优惠。该商城通过双轨制奖励模式鼓励发展下线会员,发展不同标准的下线会员,每一层级的上线会员均可获得相应的层奖、碰奖、量奖等奖励,奖励一天最高可达一万余元电子币。
被告人顾某某是该商城会员,并在江苏南京组建一团队,陈某某成为该团队顾某某直接领导的下线人员,汤某某成为陈某某下线人员。汤某某下线两个区分别是巫某某和陆某某,其中,陆某某下线是齐某某,齐某某下线是黄某某。熊某某经黄某某介绍成为该商城的会员,熊某某、罗某某夫妇于2014年3月将该商城引进筠连县,在推销产品的同时,积极向购买产品者介绍会员制度及发展下线会员的返点奖励制度,引诱参加者积极发展下线会员从中牟利。至案发时,熊某某、罗某某共发展了400余名会员。
2014年9月,熊某某等人组织人员在筠连县召开产品、事业说明会,会上被告人顾某某与筠连会员分享经验、鼓舞士气;2014年冬天,熊某某等人组织筠连会员聚会,邀请了陈某某等人参加,会上,陈某某向各会员分享并宣传了产品;2014年年底,陈某某等人再次受邀来到筠连县参加团队聚会;2015年,被告人顾某某在安徽合肥举办活动,并将活动内容向筠连团队的会员进行了传达。2015年4月,该商城实体店在筠连县“小广场”开业,陈某某与被告人顾某某再次到筠连县,顾某某致词、陈某某当场作了产品演示。
至2015年8月,该商城的筠连团队会员人数达400余人,层级关系10余级,涉案金额1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与他人共同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非法牟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母 莉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776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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