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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等11人寻衅滋事、伪造公司印章、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顾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4********,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射阳县**镇**路**号,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号楼**,案发前系长治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5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9年12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021970********,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长治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高新区**号**,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12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4197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长治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街道**巷**号楼**单元**室。住址同户籍地。2017年4月10日,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811987********,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长治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潞城市**乡**村**号,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92********,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山西长治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长治市城区**院**楼**号,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021976********,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长治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区**街**号**单元**,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丁,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81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长治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镇**村**路**号,住址同户籍地。2017年4月10日,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3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长治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户籍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区**街**小区**号,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02199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长治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区**村**街**号,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村**街**号。2017年7月30日,因故意殴打他人被沁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3199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长治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街**小区**号,住址同户籍地。2017年4月10日,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81197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长治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街**号,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王某甲、曹某某、武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申某某、张某甲、杨某甲、张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顾某甲、王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王某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顾某甲、王某甲、曹某某、武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申某某、张某乙、杨某甲、张某甲等人,以长治市**信息咨询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依托,形成了以被告人顾某甲为首,被告人王某甲、曹某某、武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申某某、张某甲、杨某甲、张某乙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被告人顾某甲的指使下,被告人王某甲负责公司财务,并同被告人曹某某等人采取秘密窃取、暴力威胁、恶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手段,以各被害人与上海**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存在纠纷为由,强行将车辆开走。该犯罪集团多次在公共场所强拿硬要、任意占用他人财物,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顾某甲、武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在逃)在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一路边,趁被害人李某甲取快递时,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此处的晋L****0斯巴鲁越野车开走。

2、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顾某甲、武某某、王某丁、张某甲在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小区附近,采取暴力拉拽、按压等手段强行将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豫C****8野马汽车开走。

3、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顾某甲等人在山西省洪洞县一加油站附近,采用暴力按压,并使用催泪喷雾器等手段强行将被害人王某戊的晋L****6大众途观汽车开走。

4、2017年3月,被告人顾某甲、武某某、申某某、张某甲在太原市**街附近,采用暴力按压,并使用催泪喷雾器等手段强行将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晋A****U大众帕萨特汽车开走。

5、2017年3月,被告人顾某甲、王某甲在河南省洛阳市嵩县**村**景区一工地上,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C****H金杯汽车开走。

6、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顾某甲、武某某、张某乙、王某甲在长治市武乡县一国道附近,采取暴力拉拽的手段强行将被害人李某乙的晋D****9大众桑塔纳汽车开走。

7、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顾某甲、张某甲、曹某某、武某某在山西省大同市火车站附近,趁被害人温某某停车之际,强行将其驾驶的晋B****1东风风光汽车开走。

8、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顾某甲、曹某某等人在陕西省榆林市**检察院附近,采取暴力拉拽、按压的手段强行将被害人李某丙驾驶的陕K****4现代朗动汽车开走。

9、2017年4月7日,被告人顾某甲、武某某、张某甲在山西省长治市**县政府斜对面的路边,将被害人某某甲停放在此处的晋D****3大众桑塔纳汽车开走。

10、2017年4月10日,在被告人顾某甲的指使下,被告人曹某某、张某乙、王某丁、王某乙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巷附近,采用暴力强行将被害人刘某某的晋A****G大众汽车开走。

11、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顾某甲、武某某、申某某在晋城市区,采用暴力拉拽的手段强行将被害人史某某的晋E****8本田雅阁汽车开走。

12、2017年5月31日,在被告人顾某甲的指使下,被告人曹某某、武某某、王某丁、王某乙在太原市**镇**学院附近,以经济纠纷为由,采用暴力拉拽,并使用催泪喷雾的手段强行将被害人张某丙驾驶的晋A****4大众朗逸汽车开走。

13、2017年6月22日,在被告人顾某甲的指使下,被告人曹某某、武某某、申某某、王某乙在太原市晋源区**附近,采用暴力拉拽的手段强行将被害人张某丁的晋A****V大众帕萨特汽车开走。

14、2017年7月8日,在被告人顾某甲的指使下,被告人曹某某、武某某、王某丁、王某乙在原平市**街**公司附近,采用暴力按压的手段强行将被害人某某乙驾驶的晋H****0大众帕萨特汽车开走。

15、2017年7月30日,被告人顾某甲、王某丁、武某某、申某某在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镇**公司附近,采用暴力拉拽、殴打,并使用喷辣椒水等手段强行将被害人王某己的晋D****5大众新桑塔纳汽车开走。

16、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顾某甲、曹某某、王某丙、王某乙在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采用暴力拉拽的手段强行将被害人张某戊的晋B****7东风起亚K3汽车开走。

17、2017年11月18日,被告人顾某甲、曹某某在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将被害人王某庚驾驶的晋B****3丰田威驰汽车开走。

18、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顾某甲、王某乙、曹某某、王某丙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区**街附近,采用暴力按压的手段强行将被害人顾某乙驾驶的宁A****W大众辉昂汽车开走。

19、2018年6月28日,在被告人顾某甲的指使下,被告人曹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杨某甲在临汾市**县**厂附近的十字路口,采用故意制造追尾的手段强行将被害人李某丁驾驶的晋L****K新桑塔纳汽车开走。

20、2018年7月5日,被告人顾某甲、曹某某、王某丙、杨某甲在太原市**街附近一网吧门口附近,趁被害人李某戊下车在后备箱取水时,强行将被害人李某戊驾驶的晋A****6大众帕萨特汽车开走。

21、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顾某甲、曹某某、杨某甲、王某丙、王某乙在太原市尖草坪区**东门附近,采用暴力恐吓等手段强行将被害人杨某乙的晋A****W比亚迪汽车开走。

22、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顾某甲、曹某某在山西省运城市机场大道**附近,采用暴力拉拽的手段强行将被害人某某丙驾驶的晋M****5北汽威旺S50越野车开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

二、伪造公司印章罪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顾某甲、王某甲在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合作期间,为方便其实施非法催收活动,私刻“**有限公司业务章”“**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章”“**有限公司业务章”等多枚印章。经**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确认,上述公司并未授权被告人顾某甲、王某甲等人使用公司印章,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顾某甲、王某甲处查获的公司印章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三、危险驾驶罪

2018年1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丙酒后驾驶豫G****9号黑色启辰牌小型轿车在长治市**街**路段行驶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长治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提取的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129.1mg/100ml。被告人王某丙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王某甲、曹某某、武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张某甲、申某某、张某乙、杨某甲为达到车辆催收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方法强拿硬要、任意占用他人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甲、王某甲无制作权限,非法制作他人公司印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丙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甲、王某甲、曹某某、武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张某甲、申某某、张某乙、杨某甲系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系犯罪集团;被告人顾某甲系该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顾某甲、王某甲、王某丙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长:陈加林

检察官:员红娟

检察官助理:谢进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甲、曹某某、王某乙、武某某、申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丙、杨某甲、王某丁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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