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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1894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5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街道**村**幢**室。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2月21日被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现因本案于2019年8月9日因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长兴县**镇**村**村**号。林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3日被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1年6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行政拘留6日;2011年12月8日因寻衅滋事被浙江省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现因本案于2019年8月9日因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91********,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长兴县**镇**里**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9日因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长兴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9日因被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吴某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顾某某有组织的纠集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陈某甲,多次以限制人身自由、传播疾病为要挟、故意损坏财物等“软暴力”手段,对王某某强行索要债务,造成王某某及其家属心理恐慌、危及王某某及其家属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9月10日,被告人顾某某纠集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陈某甲辉在本市*****区***幢附近,欲采用强行将王某某带上车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对被害人索债,因群众报警被批评制止。

2、随后几天时间里,被告人顾某某纠集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陈某甲多次来到王某某位于本市***公馆小区住房门口,采用大力敲门、踢门等手段进行兹扰,索要欠债,其中一次王某某家属金某某因不堪兹扰开门后,被告人顾某某等人又扬言让得艾滋病的人跟着金某某及其女儿、牙签塞门锁孔等手段对金某某施压、恐吓,后金某某报警后,被告人顾某某等人被批评制止。

3、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顾某某纠集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陈某甲来到王某某位于本市长兴县***镇*****村王某某的老家,在未能找到王某某的情况下,采用扔石头的方式,任意损毁王某某老家房屋玻璃,王某某父亲报警。

而后,王某某迫于压力,支付了7万元给被告人顾某某。

4、2018年2月12日,被告人顾某某纠集被告人林某乙、陈某甲等人在本市**茶室因再次向王某某索债,被告人顾某某等人与王某某良发生争执,双方互相扭打,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后群众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违法犯罪查询、刑事判决书、接警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孙某某、沈某某、蒋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顾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顾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陈某甲采用“软暴力”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林某甲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建议对被告人林某乙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卢敏强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139********)、林某甲(176*******)、林某乙(182********)、陈某甲(187********)现被取保候审。

2、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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