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顾某某,女性,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甘肃省环县毛井镇***村**队**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顾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至26日期间,被告人顾某某在环县毛井镇街道“**蔬菜批发中心”购物时,趁店员不注意,先后11次盗窃店内苹果、梨等水果,辣椒、西红柿等蔬菜,火腿、挂面等副食,辣椒面、酱油等调料,核桃、瓜子等干果,毛巾、餐纸等日用品,以及收银台处的200元现金,拿回租住处食用、使用。4月26日下午作案后,被店主当场发现并报警。经环县公安局毛井派出所组织毛井镇三家蔬菜店经营者议价,认为所盗物品价值约为768.50元,加上盗窃的现金200元,认定盗窃总价值为968.50元。
另查明,案件告破后,被告人顾某某已向被害人王某某赔偿35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议价笔录、谅解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顾某某因经济拮据、生活所迫而盗窃食品、日用品,主观恶性不深,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顾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江龙
检察官助理:杨 敏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133********)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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