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顾某某曾因盗窃,于2015年8月10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10月2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因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停止计算其羁押期限,于2020年3月5日恢复计算其羁押期限,同年3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如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顾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顾某某,听取了被害人马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于2019年9月底10月初一天,至如东县**镇**村**组被害人马某某宅,窃得现金人民币17000元。
被告人顾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顾某某的户籍信息、银行账户明细、取款记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如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公安局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林焱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被羁押于如东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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