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3日凌晨,被告人顾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安德镇润雅怡园被害人奉某某家中,在未告知被害人奉某某的情况下,使用被害人的手机将微信绑定的信用卡内的人民币6000元盗刷并耗用。
2020年03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在上述被害人家中,采用相同方式将被害人手机微信绑定的信用卡内的人民币8000元盗刷并耗用。
2020年03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海伦主题酒店某房间内,采用相同方式将被害人手机微信绑定的信用卡内的人民币8000元盗刷并耗用。
2020年03月30日凌晨,被告人顾某某在成都市成都市锦江区海伦主题酒店某房间内,采用相同方式将被害人手机微信绑定的信用卡内的人民币7000元盗刷并耗用。
2020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通过“闫某某”(音,在逃)利用被害人奉某某的京东账号上“京东白条”的功能虚假消费人民币4700元,后将套现后转至被害人支付宝帐户内的人民币3700元中的2000元骗取耗用。
2020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通过“闫某某”利用被害人奉某某的京东账号上“京东白条”虚假消费人民币2000元,后套现耗用。
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顾某某通过“闫某某”利用被害人奉某某京东账号上“京东金条”借款人民币5600元,后二人分赃耗用。
2020年6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梨花街12号城市理想B座海伦主体酒店1815号房间内被民警挡获。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退还部分钱款并获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还具有初犯、认罪认罚、退还部分赃款等量刑情节,故根据相关法律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青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诉讼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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