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760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1199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江阴市,住江苏省江阴市**镇**村**新村**号。被告人顾某某曾因盗窃,于2012年8月24日被原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9日被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于2014年1月3日被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3月19日刑满释放;于2015年9月8日被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于2018年11月6日被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600元;于2019年7月22日被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未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20年9月间,被告人顾某某先后多次在无锡市梁某某南长街**号**店等地,盗窃手机、平板电脑、电动车等物,部分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469元。
1.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顾某某在无锡市梁某某清扬路家乐福肯德基附近,乘隙窃得被害人朱某甲停放的黑色小龟王电动车1辆。
2.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顾某某在无锡市梁某某南长街**号**店内,乘隙窃得被害人徐某甲放在桌子上充电的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200元)。
3.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顾某某在无锡市梁某某南禅寺花鸟市场**号摊位,乘隙窃得被害人何某甲放在桌子上的苹果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200元)和华为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978元)。
4.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顾某某在无锡市梁某某清扬路家乐福旁公交站台后,乘隙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红色麦德发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321元)。
5.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顾某某在无锡市梁某某南禅寺缤购广场**店内,乘隙窃得被害人蒋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的苹果牌手机1部。
6.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顾某某在无锡市梁某某南长街**号**店内,乘隙窃得被害人何某乙放在收银台上的vivo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50元)。
7.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顾某某在无锡市梁某某云幅大厦2楼**店内,乘隙窃得被害人朱某乙放在柜台上的华为牌荣耀10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10元)。
8.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顾某某在无锡市梁某某中山路红豆万花城五楼**大厅内,乘隙窃得被害人喻某某放在桌上的苹果牌7 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510元)。
9.2020年9月19日,被告人顾某某在无锡市梁某某人民西路**店门口,乘隙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黑色南雁牌电动车1辆。
此外,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顾某某在无锡市梁某某南禅寺地下商城**号**店内,乘隙盗窃被害人徐某乙放在桌子上的0PP0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30元),当场被徐某某发现并扭获。
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涉案的0PP0牌手机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徐某乙,其余涉案物品均被被告人顾某某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梁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监控录像及截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告人顾某某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艳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江阴市**镇**村**新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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