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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4199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江苏**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常州市钟某某**花苑**幢**单元**室。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因盗窃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于2019年年底至2020年7月间,在本市钟某某**花苑、**新村等处,先后16次窃得被害人岳某某、闫某某等人的衣物。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顾某某于2020年6月的一天,在本市钟某某**路**号**足浴店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张某某的黑色内裤1条、黑色胸罩1个、黑色打底裤1条。

2.被告人顾某某于2020年6月的一天,在本市钟某某**花园**幢**车库,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周某某花色连衣裙1条、黑色内裤1条、黑色打底裤1条、黑色吊带衫1件、黑色胸罩1个。

3.被告人顾某某于2020年初,在本市钟某某**花园**幢**车库,趁无人之际,先后2次窃得被害人陶某某内裤2条,胸罩2个 。

4.被告人顾某某于2020年7月,在本市钟某某**花苑**幢**单元对面车库,趁无人之际,先后4次窃得被害人岳某某的黑色打底裤1条,黑色渔网袜1双、黑色内裤2条、胸罩3个、女式黑色蕾丝内衣和内裤一套、黑色牛仔裤1条、白色棉质披肩1件、黑色丝袜一双。

5.被告人顾某某于2020年7月10日,在本市钟某某文盛花苑4幢乙单元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蒋建芬内裤4条、胸罩4个及袜子。

6.被告人顾某某于2020年上半年,在本市钟某某**花苑**幢**车库,趁无人之际,先后2次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内裤2条、胸罩2个。

7.被告人顾某某于2020年初的一天,在本市钟某某**新村**号门口,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孟某某运动式胸罩2个。

8.被告人顾某某于2019年底至2020年6月,在本市钟某某**新村**号门口,趁无人之际,先后4次窃得被害人翟某某内裤3条、胸罩3个,窃得被害人闫某某的内裤2条、胸罩3个。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照片;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岳某某、闫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被告人顾某某的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  侃

检察官助理  黄仁才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钟某某**花苑**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确认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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