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启东市**镇**新村**幢**室。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5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顾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17时许,至本市**镇**公园东门北侧人行道处,窃得黄某某停放于此的麦威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88元。
被告人顾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在本市汇龙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顾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等笔录;
6.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耀辉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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