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公诉刑诉〔2020〕1531号
被告人顾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市****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顾某某至本区某某小区29幢东面车库旁的非机动车停车棚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莫拉克牌电动车、一辆红色不明品牌的电动车盗走,并当场将盗窃所得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售卖给二手回收小贩,获利人民币400元。
2.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顾某某至同一小区30幢1单元旁的非机动车停车棚内,以同样方式将一辆深色不明品牌的电动车(尚未找到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白相间的好耐奇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并于当日14时许将盗窃所得的两辆电动车售卖给二手回收小贩,获利人民币300元。
3.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顾某某至同一小区30幢1单元旁的非机动车停车棚内和地下车库内,以同样方式将一辆深色绿源牌电动自行车(尚未找到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绿佳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至28幢1单元旁地下停车库将被害人来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新福牌电动自动车盗走,并于次日中午11时许正准备售卖给二手回收小贩时被当场查获。
经认定,该被盗的蓝白相间的好耐奇牌电动车、蓝色绿佳牌电动自行车(不含电池)、蓝色新福牌电动自行车、深色绿源牌电动自行车(不含电池)的价格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分别为人民币845元、450元、200元、150元,合计为人民币1645元,被盗的黑色莫拉克牌电动车、红色不明品牌电动车、深色不明品牌电动车的价格不予认定。
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顾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林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