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076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号。因吸毒于2003年11月12日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吸毒于2008年5月14日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10日被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1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十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同年7月10日因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顾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菜园中路64号门口盗窃了被害人骆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金威牌电动车的电池四块(价值约600元)。
2、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顾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文丰路l0号门口楼下盗窃了停放在该处的爱玛牌电动车的电池,后由李某甲于4月29日报案。
3、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顾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通园中路西二巷2号楼下盗窃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飞肯牌电动车的电池四块(价值约700元)。
4、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顾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城北路9号楼下盗窃了被害人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小刀牌电动车的电池五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8元)。
5、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顾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景大道26号2栋楼下实施盗窃被害人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台邦牌电动车的电池五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5元)。
后被告人顾某某于2020年6月4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电动车、电池、螺丝刀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资料、转账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骆某某、黎某某、李某乙、夏某某等人的陈述及指认;
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证人李某丙的证言;
6.价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提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丽芳
2020年8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顾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6503****。
2.全案卷宗材料共3册。
3.缴获的电池、电动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现均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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