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195号
被告人顾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31995********,满族,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公司**,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家园**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于2020年4月至7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幢**室北京**公司**店内,先后40余次盗窃该便利店内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800余元。
被告人顾某某后被抓获归案。已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晓文
检察官助理:石晓琼
2020年10月16日
附:
1. 被告人顾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2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冻结、扣押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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