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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刑诉〔2021〕92号

被告人顾某某性别:**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72**********族**文化,朱泾**面馆厨师,户籍在上海市金山区**镇**村**组**号,现住上海市金山区**镇**路**弄**号**室。200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1992年8月因流氓行为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二年;2012年8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20年6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13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驾驶牌号沪******轿车至本区**镇**街**路交叉口的西北角停车场,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瓶车内的一组电瓶窃走;

2019年5月17日中午,被告人顾某某驾驶牌号沪******轿车至本区**镇**路**路交叉口的西南角停车场,将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瓶车内的一组电瓶窃走;

2019年12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驾驶牌号为沪******轿车至本区**镇**街**处,将被害人陈某某晾晒在一辆皮卡上的一块腊肉窃走。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徐某某、韩某某、陈某某的陈述及被害人徐某某提供的电瓶发票,证实相关物品的失窃情况。

公安机关调取的视频监控录像附视听资料说明书、上海交警违法记录表及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顾某某在案发时间段内出现在案发地点附近。

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实涉案物品因品牌、规格、型号等资料不详,不具备认定条件。

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的历次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安机关制作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顾某某的到案情况。

公安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顾某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及前科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琳

检察官助理 蒋立凡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材料》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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