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1********,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村**组。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顾某某与费县*****街道办事处*****村的王某某恋爱期间,先后68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盗窃王某某现金68600元,并删除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卡扣款短信等防止被王某某发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费县公安局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加英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住临沂市兰山区**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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