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2017年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2020年4月30日被蚌埠市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20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时许,被告人顾某某至蚌埠市禹会区金域名城西门,用砖头将朱某某停放在附近的起亚牌轿车副驾驶一侧车窗玻璃砸碎,并盗走副驾驶座位上有一个斜挎包,包里装有行驶证、驾驶证,宝马730副钥匙1把及一个钱包(钱包内有身份证、450元现金、数张银行卡)。经鉴定,宝马730副钥匙价值人民币4512元。
2020年7月23日,公安民警在蚌埠市怀远县**路ABC快捷宾馆将顾某某抓获,查扣一个斜挎包等物品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手机短信截图、宝马4S点估价单、王某某行驶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归案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等;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96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金洪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现被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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