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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盗窃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职检刑诉〔2019〕708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路**小区**号楼**单元502户,务工。2015年5月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6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8月14日至2016年3月13日止。2019年2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顾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楼写生男装店,盗窃男士深色长款羽绒服一件(由受害人韩某某提供的发货单显示该衣物价值824.5元人民币),后销赃。

2、2019年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顾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楼格林斯顿男装店,盗窃牛仔裤一条(由受害人石某某提供的发货单显示该商品价值349元人民币)、男士皮带一根(发货单显示该商品价值190元人民币),后销赃。

3、2019年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顾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A011耐克专卖店,盗窃店内休闲裤一条(由受害人提供的发货单显示该商品价值199元人民币),后丢弃。

4、2018年12月13日上午,被告人顾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A011耐克专卖店,盗窃店内灰白色运动鞋一双(由受害人提供的发货单显示该商品价值599元人民币),后销赃。

综上,被告人顾某某盗窃四次,盗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16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物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春芳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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