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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顾某某,女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村委****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顾某某在本市新北区****农贸综合市场**号经营的**面馆中,非法使用罂粟果熬制酱油汤,并用于加工面条予以销售。

2020年4月1日,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民警至**面馆,当场查获疑似罂粟果50个、酱油汤2盆。经常州常检一诺食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测,酱油汤中检出罂粟碱、那可丁成分;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测,疑似罂粟果中检出罂粟碱、那可丁、吗啡等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查扣的罂粟果等物证;

2.​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书证;

3.​ 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常州常检一诺食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6.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现场搜查、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民

2020年6月29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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