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699号
被告人顾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342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职业,住**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连市金州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1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21日,2019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为了赌博,于2017年7月4日对被害人于某某谎称自己有一台宝马车被抵押在别人手里,需要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6.7万元能把车赎回来,该车可以抵押给于某某。于某某听后信以为真,通过自己的支付宝,向顾某某转账6.7万元。该笔钱被顾某某赌博挥霍。7月5日,顾某某继续以自己的宝马车要赎回来,谎称还需要再交手续费,骗取于某某3.2万元,该3.2万元被顾某某赌博挥霍。2017年7月6日,顾某某在缅甸边境被扣押,需要交钱对方才能放人,顾某某为了取得于某某信任,谎称自己在瓦房店还有六台大挂车,如果能从缅甸脱身回到瓦房店就把六台大挂车卖了,用来偿还于某某的债务。于某某信以为真,通过自己的支付宝向顾某某转账7.9万元。
2017年7月19日,顾某某由于在网络上赌博输钱,再一次向于某某谎称,还需要10万元才能将宝马车赎出来,然后卖了偿还之前欠的于某某债务,于某某为了能拿到宝马车,于2017年7月19日、7月20日分别转账给顾某某2万元和8万元。该两笔合计10万元被顾某某赌博挥霍。
综上,被告人顾某某共骗取于某某共计27.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李某某**银行卡收支明细、郑某某的**银行收支明细、顾某某**银行卡收支明细、于某某支付宝、微信账号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邢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李某某、于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 丽
代理检察员: 郭成允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