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19〕412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563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现住安徽省五河县**乡**组**号。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蚌埠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顾某某购买了位于五河县**乡**村郭某某、贡某某家的杨树共计23棵用于采伐,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顾某某擅自将上述杨树中的21棵砍伐。经林业工程师鉴定,砍伐的杨树活立木蓄积量达18.7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林权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五河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滥伐林木蓄积量鉴定证明书;
5.五河县森林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
6.归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作庭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五河县**乡**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