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133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88********,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住正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经正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3月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有故意伤害犯罪,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3月1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聂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2日下午,在正阳县**镇**街,被害人聂某某与被告人顾某某的四叔顾某甲发生矛盾并引起打架,后被告人顾某某赶来,用拳头将聂某某脸部打伤。经鉴定聂某某面部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 证人谈某某等人证言;
1、 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被害人聂某某的陈述;
1、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节凤云
王润林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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