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费县,无固定住所。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6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于2014年12月26日18时许,在长春市宽城区站前金街**号楼**时尚入住旅店内,借故将**时尚入住旅店的108号房门踹坏,后被告人顾某某伙同佟某某(该人已死亡)持枪威胁被害人袁某某、李某某至其住宿的106号房间内,殴打被害人袁某某、李某某,并让袁某某为其买烟买酒、买饭,被害人李某某交给被告人顾某某人民币200余元,被告人顾某某让被害人袁某某去购买,佟某某跟随。后被告人顾某某又持枪对被害人黄某某、张某某等人进行谩骂、恐吓。
被告人顾某某于2020年7月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枪和子弹照片、墙上洞孔照片、门破损照片;
2.书证:鉴定意见通知书、不予受理鉴定告知书、人员电子档案、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到案经过、行政管理相对人到案经过(行政)、情况说明、呈请证据保全报告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综合材料(行政)、情况说明、轨迹云追踪;
3.被害人袁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枪支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录像、取证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玉晶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四张)、起诉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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