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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件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201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河北省**市*****乡**村,住本村。2020年5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醉酒后驾驶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冀*****号“荣威”牌小型轿车沿襄垣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段时,与同向王某某驾驶的晋*****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血液乙醇浓度检测:顾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37mg/100ml,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00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顾某某醉酒后驾驶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事故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小型汽车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血液乙醇浓度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顾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顾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慧波

     检察官助理  韩玲玲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本案侦查卷四册共七十八页、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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