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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污染环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19〕335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街道**村**号。2016年2月4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污染环境罪

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顾某某在临沂市罗庄区**街道**村北侧自家院内非法镀锌,并将镀锌产生的清洗废水,通过暗管排放到院内西侧防渗措施不到位的沉淀池内,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临沂市环境监测站监测,该镀锌加工点电镀清洗废水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该镀锌加工点院内西侧沉淀池废水PH检测值小于2;总锌检测结果为350mg/L,超标174倍;总铬检测结果20.0mg/L,超标12.33倍。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顾某某在临沂市罗庄区**道**路西一片树林内,明知他人的电动三轮车来源不明,仍两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价值共计10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蔡进国等人的陈述;同案犯宋子涛、武新刚的供述;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35397****);

2、侦查卷宗三册;

3、补充证据四份(案发现场视频光盘一张、刑事判决书一份、办案说明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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