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乌检公诉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61974********,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住西乌旗***镇***楼***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2日被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西乌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6日被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逮捕;经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5日被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9月03日下午15时许,顾某某酒后与其弟弟顾某甲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互相厮打,随后顾某某将一辆北京现代越野车驶入顾林经营的三义德肉业店内,造成车辆及店面内等多个物品损坏。经西乌珠穆沁旗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坏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壹万肆仟零壹拾柒元整(140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2)受案登记表;(3)报案材料;
(4)犯罪嫌疑人常住人口基本情况;(5)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6)到案经过;(7)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出具的西公(巴高)行罚决字[2018]335号、[2018]3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8)谅解书1份;(9)蒙H*****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及情况说明1份。
2.证人顾某乙、乌某某、布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西乌珠穆沁旗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西发改价认字【2018】4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5张。
7.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顾某某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树森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确认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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