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在北仑区**街道**路**号店面房二楼房间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胡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顾某某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殴打被害人胡某某,致胡某某右眼眶骨折。经鉴定,胡某某右眼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取得了对方谅解。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顾某某在北仑区**中学对面**便利店隔壁一店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仑区人民医院病历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方双寿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北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