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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顾某某,绰号小阿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02年11月26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于2012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在北仑区**街道**路**号店面房二楼房间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胡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顾某某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殴打被害人胡某某,致胡某某右眼眶骨折。经鉴定,胡某某右眼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取得了对方谅解。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顾某某在北仑区**中学对面**便利店隔壁一店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仑区人民医院病历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双寿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北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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