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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3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惠山区**家园**号**室。被告人顾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1日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吸毒,于2008年9月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8日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3月15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12年1月2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2月8日被该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吸毒,于2014年6月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23日被该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吸毒,于2017年3月2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赌博,于2018年4月1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顾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顾某某及被害人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顾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某在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家园**菜馆产生争执,双方互殴,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顾某某脚踹陈鸿燊腰背部,致其T12-L2左侧横突骨折。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顾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调取的门诊病历等书证;

2.证人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栋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全部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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