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41999********,汉族,大学在读,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镇**号,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栋**单元**号,**学院学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7时许,在河北**学院宿舍3号楼南侧,被告人顾某某与其女友吴某某因琐事发生了争吵。被害人刘某甲与其同学贾某某路过此地时回头观望。顾某某发现后便与刘某甲发生争吵。贾某某与吴某某立即上去劝阻后二人分开。顾某某跟随刘某甲、贾某某至宿舍3号楼下。在此途中双方继续相互语言挑衅。刘某甲认为双方会发生打斗便通过微信联系其同学刘某乙。在刘某乙、游某某等同学到楼下后,顾某某与刘某甲等人再次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顾某某将刘某甲摔倒在地致使其右胳膊受伤。经鉴定,刘某甲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可
2020年8月21日
附件: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