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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7〕1721号

被告人顾某某(自报),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南省罗山县**乡,住广州市番禺区**街**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6月2日17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及其妻子唐某某等人在本区市桥街桥兴大道246号科宏广场因停车问题与被告人顾某某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打斗,期间,被告人顾某某拿出一把折叠刀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捅刺,致其身体多处创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一旁的被害人王某某见状上前帮助张某某,被被告人顾某某致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后被告人顾某某被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合力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少威

2017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依法缴获的作案工具刀具一把,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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