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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2904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66********,汉族,初中文化,**公司**,住**路**弄**号**室。2020年1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七日,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期间,2020年1月10日因***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2月18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顾某某与妻子徐某某在本区**路**弄**号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姚某某发生口角,后动手将姚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姚某某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二级,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顾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证实因琐事与被告人顾某某夫妇发生争执,后被顾某某殴打致伤的事实。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顾某某因琐事和姚某某发生争执后发生扭打的事实。

4.证人梅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看到一夫妇与被害人姚某某发生扭打的事实。

5.验伤通知书、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姚某某至医院验伤后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和轻微伤的事实。

6.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顾某某患有复发性抑郁障碍,涉案时及目前均处于缓解状态,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7.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纠纷调解终止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顾某某与被害人姚某某调解不成的事实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顾某某的到案经过。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顾某某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顾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怡平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上海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律师意见函》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

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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