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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3432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司机,户籍在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镇**村委**组**号。2009年5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8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5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在本区**路**弄堂**号**室其开设的会所内,同其友黄某某与后续至上址的被害人徐某某、钱某某发生冲突。被告人顾某某持该处的水果刀划砍徐某某、钱某某,造成徐某某因外伤致左前臂一处创口、左前臂肌腱损伤,经鉴定分别构成轻伤二级、轻微伤;钱某某因外伤致肢体两处创口,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同日,被告人顾某某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处理,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徐某某、钱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4月24日4时许,徐某某、钱某某二人至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徐某某同黄某某发生冲突,后被告人顾某某持刀将徐某某、钱某某二人砍伤。

2.证人罗某某、常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4月24日4时许,罗某某、常某某二人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二楼听到楼下有吵架声,二人下楼时看到徐某某受伤流血,被告人顾某某手持一把水果刀。

3.证人史某某的陈述证实,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系其出租给被告人顾某某。2019年4月24日2时其离开上址时,黄某某同被告人顾某某在一楼,常某某、罗某某在二楼。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顾某某扣押到水果刀一把。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及监控录像证实,徐某某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内手部受伤。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勘验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及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徐某某因外伤致左前臂一处创口、左前臂肌腱损伤分别构成轻伤二级、轻微伤,钱某某因外伤致肢体两处创口构成轻伤二级。

8.《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顾某某已赔偿徐某某、钱某某并获得谅解。

9.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户籍信息》、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淳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顾某某的到案情况、身份信息、前科情况。

10.被告人顾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阁林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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