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457号
被告人顾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6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街**委**组)。2018年8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学附近樱桃宾馆门前,因争抢客源与被害人许某某发生争吵后互相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将被害人许某某打伤。经鉴定,许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长田
2019年6月28日
附:1.被告人顾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单行材料一份4页、光盘一张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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