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30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镇**组,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顾某某发现被害人陈某某以微信约其女朋友金某某外出过夜,气愤之下遂利用金某某微信将陈博约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幸福大道小区64号楼1-10-4****,并持啤酒瓶击打陈某某头、面部,致使陈某某头、面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左面部(伴头部)软组织创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顶枕部头皮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当日11时,被告人顾某某公安民警依法带回接受调查。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顾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相关损失,并取得陈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捕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已于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 煜
检察官助理:刘维玮
2020年3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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