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杭州市**区**巷**中心(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区**路**号在**家园**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25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后于2020年8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晚上,被告人顾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浙江省桐乡市**镇**路**宾馆内,因打牌引发争执,两人在争夺钱款的过程中,被告人顾某某过失将被害人李某某推倒在地致其右肩膀受伤。次日,被告人顾某某送李某某至桐乡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后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势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和解协议书、归案经过、病历材料、户籍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书证;
2.证人徐友东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现场勘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过失将被害人推倒在地,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顾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杰
检察官助理:陶李盈
(院印)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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