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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故意伤害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2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路**巷**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路**村**号。2001年因犯抢夺罪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和被害人马某某在西安市莲湖区**路**号**小区**栋**室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厮打,顾某某用脚踹马某某左胸等部位,后被朋友张某某拉开。顾某某离开现场后,马某某报警。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马某某伤情进行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马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顾某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现场笔录;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5、司法鉴定意见书;6、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谅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天舒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材料共七页。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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