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刑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住菏泽经济开发区**********。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0时许,在菏泽经济开发区岳程办事处和福祥小区52号楼北侧与59号楼南侧之间两绿化带南北通道处,被告人顾某某将停放在此处的被害人顾某甲鲁R*****黑色奔驰轿车点燃,致该车被烧烬,在燃烧的过程中致被害人刘某鲁R*****白色别克轿车前部损毁、绿化带附近垃圾桶等物品被烧毁。后经鉴定鲁R*****黑色奔驰轿车价值人民币31万元;修复受损鲁R*****白色别克轿车费用共计人民币6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等;2.证人张某、顾某乙、顾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顾某甲、刘某的陈述;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8.其他综合性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小区内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致他人财产损失31.6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德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拾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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