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1021979********,汉族,肃州区人,大专文化程度,酒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总经理,家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路**园**栋**单元**号。2017年1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肃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2日重报我院审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0日、2020年5月2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职务侵占罪
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顾某某在担任“**装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旗下的“酒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法人、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伪造了一份“酒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顾某某自己实际控制的“酒泉**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给“玉门**技术有限公司”设计年处理13万吨危废固废项目装修工程的“设计合同书”,后顾某某指使该公司会计将“**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转给“酒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玉门**技术有限公司”危废固废项目装修设计工程款共计167503.41元转入自己实际控制的“酒泉**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上,又指使会计将该笔设计款中的10万元分两次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内,将其中的67500元款转入其妻子张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内。后顾某某将该笔设计款中的97503.41元资金侵占,将其余的7万元资金挪作他用。
2、挪用资金罪
2018年2月6日至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顾某某在担任“**家装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旗下的“酒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法人、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自收自支公司应收应支的工程款、伪造购房合同骗取公司应当支付的房租、支付与公司业务无关的费用、报销自己的消费票据、报销自己家庭的消费票据等方式,挪用**家装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旗下的“酒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资金339823.02元,至今未归还。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害单位报案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财务鉴证报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但不愿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利用担任“**家装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的子公司“酒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97503.41元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利用担任“**家装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的子公司“酒泉**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公司的339823.02元资金挪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元钊
检察官助理:党玉
2020年6月5日
附件:1、案卷捌册;
2、被告人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3、光盘4张
4、会计鉴证报告壹册;
5、会计凭证壹拾伍册,现金日记账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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