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19〕277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78********,汉族,小学文化,住本市市中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2019年9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0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盗窃罪,分别于2019年11月19日、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招摇撞骗
2019年6月25日,在本市市中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附近,被告人顾某某冒充中央巡视组组长,谎称可以帮助傅某某(女,63岁)向政府要违章建筑补偿款,以安排人员办事为由,骗取傅某某人民币2万元。
二、盗窃
同年4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在本市市中区党家庄街道办事处**村**超市门口,盗窃杨某某(女,26岁)右侧口袋内白色OPPOR15手机1部,价值1197元。
同年9月4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市中区**区出租房内将被告人顾某某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亲友赔偿傅某某2万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顾某某盗窃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作案地点照片等)、证人证言(傅某某等证言)、被告人供述(顾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光盘1张)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十个月。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顾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淑芬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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