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6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镇***村***。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8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 日中午12 时30分许,被告人顾某某在***镇***村碰见同屋场有智力残疾的被害人刘某某,便使用暴力方法欲强行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性关系。但因其性功能障碍,未能得逞。整个过程,刘某某不愿意和顾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刘某某残疾人基本信息表一份;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和被害人刘某某发生性关系,但因性功能障碍,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顾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未遂情节和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开军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信丰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