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991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2月初期间,被告人顾某某与柯某某(已判决)、刘某甲(已判决)、文某某(已判决)、马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在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辖区采取扑克牌打“三公”的方式开设流动赌场,整个赌场抽头渔利约20万元,其中被告人顾某某分得约1万元。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顾某某到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主动投案,但在侦查环节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在审查起诉环节愿意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柯某某、刘某甲、文某某、毛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吴某某、陈某丙、刘某乙、龚某某、夏某某、彭某某、帅某某、陈某甲、许某某、郑某某、杨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寇 爱 苹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诉讼卷和证据卷共五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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