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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939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75********,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服务公司员工,户籍在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住上海市青浦区**街**弄**号**室。因吸毒行为,于2006年7月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于2008年3月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二年;于2011年12月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0日、4月1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至12月17日,被告人顾某某受钱小明(另案处理)雇用指使,为钱小明开设于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东风街142弄17号的“二八杠”赌场望风十余次,并获得报酬人民币1,000余元。

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证人杨某某、屈某某、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顾某某在钱小明开设的上述赌场内看门望风的事实。

2.证人宋某某、徐某某、钱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钱小明于上址开设二八杠赌场的事实。

3.公安机关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顾某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4.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顾某某上述劣迹情况。

5.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顾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志军

检察官韩元梅

检察官助理高玮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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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青浦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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