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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802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松江区**镇**村**号。2016年8月19日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6月20日因本案,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9年12月25日再次因本案,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日至9月3日,被告人顾某某伙同夏某某(另案处理)及陈某某(已判刑)在本区新松江路1388弄118号8090裕豪酒店8537号房间内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供他人赌博,赌资计人民币9万余元。其中,顾某某为该赌场开设房间,带钱某某等赌客参赌以及为该赌场望风。

2019年12月25日7时40分许,被告人顾某某在本区翔昆路150弄翔昆苑44号楼门口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刑事判决书》证实,2017年9月1日至9月3日其在裕豪酒店8537号房间内开设的网络百家乐赌场的情况。被告人顾某某在该赌场中负责开房、带“朱某某”等赌客赌博、为赌场望风。陈某某因本案已被判刑。

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记账单、辨认照片证实,2017年9月1日,其去裕豪酒店8537号房间时,被告人顾某某为其开门。9月3日,顾某某打电话告诉其有赌客来赌博,让其操作电脑。9月1日、9月3日来的赌客黄某某及同行男子就是顾某某带来的。

3.证人黄某某、钱某某的证言、记账单、裕豪酒店8537号房间开房记录证实,2017年9月1日、9月3日,被告人顾某某带黄某某、钱某某到裕豪酒店8537号房间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该房间是顾某某借黄某某身份证开的房,开房时间为2017年8月23日。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和被告人顾某某的到案情况。

5.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顾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顾某某的劣迹情况。

7.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本案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晔

2020年4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二册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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