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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开设赌场案)_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公诉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82********,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大学文化,自贡市**局**分局原副局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街**小区**栋**单元附**号。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枉法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29日被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枉法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经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10月13日被荣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6月12日,由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分别与林某某(已判刑)、贾某某(已判刑)属朋友关系。在交往过程中,被告人顾某某分别向林某某、贾某某借款用于资金周转。2016年3月左右,贾某某、林某某均以经济困难为由分别向顾某某表达了催其还款的意思,顾某某即分别示意贾某某、林某某,让其二人合伙开设赌场营利。之后不久,通过被告人顾某某邀约,林某某、贾某某以及贾某某邀约的李某某(已判刑)、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自贡市自流井区天辰红丽会所会面认识,并对开设赌场一事达成一致。尔后,林某某、贾某某、李某某等人再次相约会面,商量开设赌场的相关事宜,其中关于赌场选址问题,原打算将赌场选址在自贡市汇东区,后在被告人顾某某要求下,将赌场选址在被告人顾某某任职的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辖区内。

2016年4月至5月左右,林某某、贾某某、李某某分别出资5万元作为开设赌场的启动资金,在自贡市沿滩区龙湖郡小区18栋3单元1楼2号租用住宅,以开家庭茶坊为幌子,提供赌博工具,以打三家自贡血战麻将的方式,供赌博参与人赌博,赌资采用记筹码的方式计算,赌博前将筹码发放给各位赌博参与人,可以打现金,可以打欠账,并从每局大赢家处抽头,共计从大赢家处抽头渔利10万余元。期间,梁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严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邀约赌客顶角的方式入股;龚某某(已判刑)受林某某委托,到赌场上班,负责给赌客发筹码,管理林某某、贾某某、李某某分别出资的5万,加上林某某另外出资的6万元,总共21万元用于赌场“端盘盘”,即:如果打欠账的赌客,龚某某对其还需另外抽头,且逾期未归欠款还需收取高额利息;张某某受李某某邀约到赌场上班,负责邀约他人参赌、抽头和守夜等。

在此期间,被告人顾某某通过了解赌场收益状况,对资金管理、股东进退等发表意见,过问、干涉赌场经营管理事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和任职文件、银行交易记录、手机短信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贾某某、李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教唆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顾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靖

2019年12月23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4张。

3.指定管辖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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