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01982********,汉族,中专文化,常熟市**纺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江苏省常熟市**街道**小区**幢**室。被告人顾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3月3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曾因拒不履行法院裁决于2015年11月20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出司法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顾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顾某某,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吴某某、姚某某(均另案处理)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年初经预谋后,以营利为目的在常熟市虞山街道银龙四季花园酒店八楼一房间内开设赌场,组织贡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等人以纸牌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达人民币30万元以上,赌资达人民币127万以上。被告人顾某某在该赌场内负责记账和抽取庄风款,并领取报酬。
被告人顾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陈某某、贡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顾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芳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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