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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开设赌场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顾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通市崇川区**新村**幢**室(户籍地为江苏省启东市**镇**新村**号楼**室)。被告人顾某某曾因赌博,于2020年4月2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顾某某为赚取南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长牌”APP游戏房卡充值提成,通过“**”APP建立“**嗨皮”聊天群,拉赌客入群。后顾某某在该聊天群内发送“**长牌”APP的下载二维码等信息,供群内赌客下载该游戏APP,并进入顾某某在该游戏APP中建立的亲友圈,之后只能与顾某某所建亲友圈内的成员进行赌博,以便在“**嗨皮”群中结算赌资。群内赌客在该游戏APP中充值获取房卡,后采用“南通长牌”的方式进行赌博,根据相应的游戏分数,上述赌客再至“**嗨皮”聊天群中通过收发红包的方式结算赌资。如有赌客在输钱后不支付赌资或有赌客误领他人红包,均由顾某某出面协商解决。至案发,“**嗨皮”聊天群内赌客达180余人,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顾某某以开设赌场方式,从“**长牌”APP运营商南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获取房卡充值提成,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20810.42元。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顾某某被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顾某某的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樊某某、熊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供述和辩解;

4.公安机关制作的电子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昕颖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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