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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开设赌场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3********,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号。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0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八、九月份期间,被告人顾某某与应某某(已判)组建“宁城”QQ群,拉人进群以抢红包扫雷方式赌博。同年10月份,万某某(已判)入伙,三人各出资2000元,共同经营赌博群。三人商定,由QQ“司令”(2796927404)利用外挂软件“秒抢”第一个红包,如中雷按一半标准赔付,QQ“眼睛”(656044855)利用外挂软件“扫尾”抢最后一个红包,并利用该外挂软件的预测功能,最后一个红包如中雷则不抢,不中雷则抢,以此方式对每把赌博变相抽头。应永强(已判)受应某某指使,使用、管理上述外挂软件,并帮助关注QQ群里是否有人同样使用外挂软件作弊,如若发现,则通知应某某等人,将有外挂的QQ号踢出群。经统计,2018年12月1日至25日QQ“眼睛”通过上述方式累计抽头渔利十七万余元,扣除本金、QQ“司令”赔付、逃包赔付等费用,被告人顾某某和应某某、万某某实际违法所得共计一万余元,三人予以均分。

2、2017年5月份,被告人顾某某在微信上组建微信红包扫雷群,拉人进群以抢红包扫雷方式赌博。其作为群主对微信群进行管理,并制定群主中雷只需要赔付雷值金额的60 %-80%,以此方式变相抽头。截至2017年9月,被告人顾某某利用该方式共抽斗渔利一万七千余元。

2019年9月6日上午,被告人顾某某到仙居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扣押清单、微信支付宝交易截图、同案人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蒋某某、李某某、陈某甲、郭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顾某某、同案人应某某、应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记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均成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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