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1328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金山区**镇**街**弄**号。2012年7月23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2012年10月18日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五百元;2019年12月17日因嫖娼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顾某某使用其微信组建微信赌博群,后通过该群让赌客在“德扑之星”的软件上以“德州扑克”的赌博方式进行赌博,并从赢家处以5%的比例抽头渔利,共计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5,000余元。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陈某某、沈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四人签字确认的微信截图,证实被告人顾某某通过微信开设赌场,并非法获利的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证实从被告人顾某某处扣押到作案手机一部。
3.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被检举对象的拘留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顾某某检举他人违法犯罪的查实情况。
4.被告人顾某某的数次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顾某某的到案情况。
6.公安机关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顾某某的劣迹情况。
7.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顾某某的年龄及其他基本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顾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平
检察官助理彭江平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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